您当前的位置:滚动 >  >> 正文
已备案但不符要求的2年内整改!湖南为高校校外教学点划红线

时间:2023-05-09 05:57:08    来源:湖南日报

三湘都市报记者 杨斯涵 黄京 实习生 龙思汝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办学行为,近日,湖南省教育厅印发《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我省校外教学点设置的原则、条件、规模及程序等要项,明确了高校、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等主体在办学活动中的执行规范与职责要求,并对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奖惩情形提出了具体举措。


(相关资料图)

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进一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加强全过程评估与监控,保障学生根本权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杜绝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及腐败滋生,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为全面提升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质量保驾护航。

拉紧校外教学点、设点单位质量“红线”

《办法》指出,所谓校外教学点应是高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需要,与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合作,依托设点单位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设点单位原则上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针对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质量标准”,《办法》强调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和外省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或列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可在湘设置校外教学点。省内高校应根据湖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定位、优势特色、发展规划等合理设置校外教学点。高校设置校外教学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良好,具有相应的办学投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具有校外教学点相关设置、管理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规范,对校外教学点监管有力,无重大违规招生、违规收费行为。原则上校本部已完成至少一届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

同时,设点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至少配备3名专职管理人员(含负责人1人),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200,辅导教师总数与学生比例不低于1:100,且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二是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和学习需求的设施设备、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40台,机位数和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开设外语类专业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三是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的教学场所。学生规模200人以下的,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四是具备满足专业实践教学需要的相对固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五是无不良办学或校外服务记录。

已备案但不符合要求的校外教学点给予2年过渡期整改

2023年我省新设置校外教学点工作将如何展开?据悉,《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启动了我省标准化、规范化的校外教学点审批工作,对2023年准备新设置的校外教学点的具体备案程序提出了“两步走”要求。各有关高校要完成校外教学点设置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公示,并将备案材料报相应市州教育(体)局,同时,各市州教育(体)局要完成拟设校外教学点和已备案校外教学点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教育厅。

同时,针对此前各高校已备案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校外教学点,我省从2023年起给予2年过渡期进行整改,过渡期间要求停止招收新生,仅为原有在籍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过渡期结束后,校外教学点仍不符合《办法》要求、未完成重新备案的予以撤销,其在籍学生的学习支持服务由主办高校妥善处置。

此外,《办法》应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布点测算情况,统筹考量高校办学能力、辐射范围、生源数量、教育教学要求,对校外教学点实行总量控制、市州均衡的布局方式:省内高校在学校所在市州下辖的每个县市区、省内其他各市州,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普通本科院校在全省设置校外教学点总数不超过20个,高等职业院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不超过10个。外省高校在湘设置校外教学点不超过1个,开设专业数不超过5个。同一设点单位承接校外教学点不超过3个,开设专业总数不超过20个,不得开设相近办学水平高校同一层次的相同专业。

《办法》还规定,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过程中,高校存在风险隐患的,由省教育厅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调减招生计划、撤销校外教学点、责成高校暂停或停止学历继续教育招生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校外教学点出现突出问题的,由市州教育(体)局查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视情况给予校外教学点限期整改、调减计划、撤销、将相关设点单位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省、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以权谋私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办法》强调,高校负责校外教学点的教育教学全过程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校外教学点转移或下放管理职责与办学权。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做好招生宣传、教学辅导、学生教育管理、队伍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办学行为自查自纠,不得为减少办学成本而降低各培养环节的标准与要求。

关键词: